(2016)黑0113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丽娟诉闫大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3民初1784号原告:张某甲。身份证号:×××被告:闫某某。身份证号:×××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1993年,张某甲与闫某某未经政府登记结婚,2014年1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因闫某某经常赌博、不理家事等,二人经常口角打仗,现已分居三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闫某某离婚。被告闫某某未出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张某甲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意在证明原告身份信息;证据二、结婚证,意在证实原、被告于2014年1月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三、证人张某乙、孙某某出庭作证,意在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的事实。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内容为:张某甲是我的姐姐,闫某某是我姐夫。闫某某以前在家时总是赌博并且是豪赌,因为赌博欠债,他就离家出走了,留下我姐姐独立支撑家庭养育孩子,还要帮他还债。闫某某在家时她们总是因为闫某某赌博的事情吵架,这多年来闫某某没有为我姐姐承担家庭生活、也没有对孩子进到抚育义务,连孩子结婚都是我姐姐一个人给张罗的。闫某某今年春节时回来过一次,又走了。走了这三年多没有往家里寄过一分钱生活费,这么多年都是我姐姐一个人为家里和孩子奔波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内容是:我与张某甲是多年的朋友,她的丈夫闫某某我也认识。这么多年来闫某某总是赌钱,因此事他们总是吵架,吵完架张某甲就找我和我聊天说闫某某又赌钱了,在外面欠了不少钱。后来闫某某就离家出走了,张某甲和他分居三年多。听张某甲说今天春节时闫某某回来一次,又走了,没给留下生活费,孩子结婚都是张某甲一个人张罗的,闫某某没有管过。由于被告未出庭,不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皆客观真实,系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的两位证人证言互相印证了原、被告感情不和、近三年聚少离多的事实,系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1993年,张某甲与闫某某未经政府登记结婚,2014年1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因闫某某赌博、不理家事等原因,二人经常口角打仗。经本院庭前及庭审中劝解,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表示已无和好可能。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做到互谅互让,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与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闫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冬梅审判员 李廷禹审判员 魏 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