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韩文诉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419号原告韩某,男,汉族,无业。被告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永红,系该公司经理。地址林甸县林甸镇永和家园售楼处。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3.00元,减半收取587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果继伟代理审判员 刘 实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