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804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徐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04刑初147号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4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公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宏伟、代检察员刘兴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营口市鲅鱼圈区丽水御尊小区B区X号楼X单元X室被害人孙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孙某某1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牌平板电脑,1部苹果5手机。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该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253元,该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9709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返还给被害人。2015年10月1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营口市鲅鱼圈区丽水御尊小区B区X号楼X单元X室被害人孙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孙某某1个黄金手镯共22.41克,1枚黄金戒指共4.14克,1条黄金手链和1条带黄金吊坠的黄金项链共31克。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139元,该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6163元,该黄金手链和1条带黄金吊坠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525元。案发后,该黄金戒指、黄金手镯和31克黄金已被返还给被害人。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孙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刘某某、张某某、刘某、吴某某、付某、崔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并返还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韩素坤审判员  金 梅审判员  尚振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宁伊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