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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文祥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493号罪犯刘文祥,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徐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祥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九日作出(2011)徐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被告人刘文祥犯非法储存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文祥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文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