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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奔与何光宗、李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奔,何光宗,李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789号原告杨奔。被告何光宗。被告李越。原告杨奔与被告何光宗、李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奔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奔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0元,保全费4160元,合计9700元,由原告杨奔负担。代理审判员  霍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