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奔与何光宗、李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奔,何光宗,李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789号原告杨奔。被告何光宗。被告李越。原告杨奔与被告何光宗、李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奔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奔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0元,保全费4160元,合计9700元,由原告杨奔负担。代理审判员 霍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