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赖华丽、张天萍、张兴海与绵竹市泰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某某,张某某,游某某,四川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绵竹市某某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财保14号申请人赖某某,女,汉族,39岁。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46岁。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39岁。委托代理人徐勇,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游某某,男,汉族,52岁。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汉旺镇大柏林村6组。法定代表人:游某某。被申请人绵竹市某某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竹市新市镇白庙村。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申请人赖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因绵竹市某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欠借款320万元未按期偿还,被申请人游某某、四川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绵竹市某某磷化工有限公司亦未按期履行连带担保责任,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游某某名下的位于绵竹市某小区2楼左5号房屋、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绵竹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股权金额共计330万)、被申请人绵竹市某某磷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土地证号:竹国用2013第1**5号)进行查封、冻结,保全金额共计4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出具担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游某某名下的位于绵竹市某小区飞2楼左5号房屋进行查封;二、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绵竹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股权金额共计330万)进行冻结;三、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绵竹市某某磷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土地证号:竹国用2013第1**5号)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未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唐森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仇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