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蒋荣祥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616号罪犯蒋荣祥,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扬邗刑初字第03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荣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八万元,没收退出赃款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君、书记员曹亚春出庭履行职务,监区警官印兰梅,扬州市邗江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吴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蒋荣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蒋荣祥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蒋荣祥户籍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对所居住社区无影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经审理查明,罪犯蒋荣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2014年11月、2015年8月三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11月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判决没收财产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蒋荣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荣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