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燕与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1502号原告张燕,女,1983年10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83********,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茭渎村河***号。委托代理人吕勇郭(系张燕配偶),男,住浙江省仙居县佰塔镇白塔上街村白塔街*****号。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号。法定代表人戴瑞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与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燕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燕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优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