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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新疆众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众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3046号原告:新疆众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孔华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祥,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唐新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众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众旺达公司)与被告新疆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腾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众望达公司未在我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谷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群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