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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5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告王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王XX,丁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784号原告:徐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珠海中路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李祥智,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男,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职业、住址不明,身份证号码:XX。被告:丁XX,男,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王XX、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王XX下落不明,原告亦未能提供该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公告费用,或提供被告王XX确切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既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又未提供被告王XX确切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王XX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亦未提供被告王XX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为该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故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XX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树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