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区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885号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天正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78457511Q。法定代表人:廖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强、刘志忠,重庆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55834T。法定代表人:唐帮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8595元,实际收取8595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洋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