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与王方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王方明,尚洪光,邢振学,董春义,德惠市兴达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住所地德惠市西九道街。诉讼代表人孙文斌,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路,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方明,男,汉族,1994年4月4日生,住德惠市东五道街马市场附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洪光,男,汉族,1977年1月28日生,住德惠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振学,男,汉族,1964年3月11日生,司机,住德惠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春义,男198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惠市兴达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菊,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方明、尚洪光、邢振学、董春义、德惠市兴达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3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8.00元减半收取为294.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乔政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