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郑海亮与梅卫忠、茅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亮,梅卫忠,茅丽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2711号原告郑海亮,男,199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梅卫忠,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茅丽蓉,女,1974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亮诉被告梅卫忠、茅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