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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论宜、杜双章与马洪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论宜,杜双章,马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张论宜。申请执行人杜双章。被执行人马洪民。申请执行人张论宜、杜双章与被执行人马洪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过付款本金,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源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蓝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