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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夏本贤与庾培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本贤,庾培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057号申请人:夏本贤,男,194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庾培保,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申请人夏本贤与被执行人庾培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庾培保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马民二终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