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鑫海分公司与武汉金长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鑫海分公司,武汉金长江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76号原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鑫海分公司。公司住所地黄州南湖路10号1幢。负责人钟柏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必开,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金长江建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环岛路商业街88号。法定代表人张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鑫海分公司诉被告武汉金长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鑫海分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鑫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鑫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6元,减半收取4298元,由原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鑫海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龙振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中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