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4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陈洋增、李琴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陈洋增,李琴飞,林炳良,浙江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279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南路277号。代表人:高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琦,该支行员工。被告:陈洋增。被告:李琴飞。被告:林炳良。被告:浙江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马铺路806号。法定代表人:林炳良,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下里桥东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陈洋增,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陈洋增、李琴飞、林炳良、浙江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收取1534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734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郏永林人民陪审员 张建平人民陪审员 解利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金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