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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6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庄绪军与山东顺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绪军,山东顺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6001号原告庄绪军。被告山东顺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62号。法定代表人马龙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绪军与被告山东顺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6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庄绪军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庄绪军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