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南山与汪目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南山,汪目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408号申请执行人杨南山,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干部,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汪目龙,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南山与被执行人汪目龙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汪目龙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利息。执行中,暂查被执行人无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将被执行人汪目龙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杨南山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