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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东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陈耀泉与黄接绿民间借贷纠纷2015东民初18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泉,黄接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东民初字第187号原告:陈耀泉,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黄接绿,住广州市南沙区。原告陈耀泉诉被告黄接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耀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接绿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耀泉诉称:被告黄接绿以生活困难急需资金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立下借据向本人借款30000元,并承诺一个月内偿还,逾期后,本人要求被告黄接绿还款,但其却以各种借口拖欠不还,为此本人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黄接绿偿还本人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黄接绿承担。被告黄接绿没有作答辩。经审理查���:2015年7月20日,黄接绿立下内容为:“债权人(甲方):陈耀泉身份证号码:××借款人:(乙方)黄接绿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5××××4063住宅地址:广州市南沙黄阁镇路……、根据双方友好约定,乙方因生活困难,现向甲方提出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万元小写:¥30000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无%。二、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年月日止。三、在双方规定的借据期限乙方必须将借款一次性还清甲方。四、此借据在借款人清楚无异议的情况下签订,借据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乙方(借款人):黄接绿”的《借款借据》。该《借款借据》在黄接绿名字、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号码、借款金额上均按捺有指模。后经陈耀泉多次追讨,黄接绿没有偿还借款。庭审中,陈耀泉表示该30000元借款是在黄接绿签订《借款借据》时以现金方式交��。以上事实,有陈耀泉提交的《借款借据》、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陈耀泉提交的《借款借据》上有关黄接绿的个人信息与被告黄接绿的个人信息一致,黄接绿借款数额不大,陈耀泉表示借款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符合交易习惯,且黄接绿经本院合法传唤,也没有以书面或者到庭的方式,对陈耀泉提出的借贷事实进行抗辩,故本院对陈耀泉提交的借据及相应的借贷事实予以确认。现陈耀泉主张黄接绿归还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接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耀泉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黄接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石辉人民陪审员  李永汉人民陪审员  陈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