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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行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罗泽开与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泽开,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山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71行初89号原告:罗泽开,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8175。被告: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雷继敏,局长。委托代理人:杜月娇。委托代理人:谢楚宁,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焦兰生,代市长。委托代理人:谢怀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泽开不服被告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卫计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中,原告罗泽开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罗泽开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泽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泽开负担。审 判 长  刘香霞人民陪审员  严 清人民陪审员  骆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明欣黄丽梅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