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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湖北行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行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666号原告湖北行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荆南路22号。法定代表人李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镇顺河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吴绪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143号。该公司负责人:辜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行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湖北行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张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玉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