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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全红与邯郸市康鑫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红,邯郸市康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李全红,女,1994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邯郸市康鑫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爱代码:063360038),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高臾镇十里铺村北。法定代表人孔令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全红与邯郸市康鑫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9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全红于2016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邯郸市康鑫食品有限公司给付26163.60元。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邯郸市康鑫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邯郸市康鑫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邯郸市康鑫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全红申请执行标的26163.6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邯郸市康鑫食品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9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全红发现被执行人邯郸市康鑫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