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增平与杨永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增平,杨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执12号申请执行人张增平。被执行人杨永华。本院受理的张增平申请执行杨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杨永华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南民一初第8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雄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