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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增平与杨永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增平,杨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执12号申请执行人张增平。被执行人杨永华。本院受理的张增平申请执行杨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杨永华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南民一初第8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雄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