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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字第898号-1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德全与张玉庆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全,张玉庆,王美红,张岩,王永平,青州市方圆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奥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字第898号-1申请执行人张德全,男,汉族,1975年5月21日生。被执行人张玉庆,男,汉族,1967年1月2日生。。被执行人王美红,女,汉族,1965年9月12日生。。被执行人张岩,男,汉族,1988年11月16日生。。被执行人王永平,男,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青州市方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美红,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青州奥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中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弥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州市方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设备并进行了评估,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回赎,被执行人青州市方圆机械有限公司拒绝回赎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青州市方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设备(详见潍新正评报字[2016]第5-09号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