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622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郑州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6**民初331号原告郑州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靳治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正红,住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红卫,男,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兴隆铺路8号院。法定代表人张骁虎,公司经理。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A座2单元20703室。法定代表人陈乃良,公司经理。被告韩红立,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老庙乡东冉村。委托代理人陈挚,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红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树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少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