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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国井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宿迁市洋河镇国井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305号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定代表人李银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乃翔,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国井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定代表人夏广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诉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国井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负担。审判长 徐 新审判员 雒 强审判员 薛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晓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