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陆晓利与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晓利,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714号原告:陆晓利,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江红,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陆晓利与被告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施云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