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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陆晓利与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晓利,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714号原告:陆晓利,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江红,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陆晓利与被告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施云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