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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素英与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素英,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马素英,女,194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自达中学退休教师。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南路47号秦晋大厦8楼812室。法定代表人:宫亚飞,经理。申请执行人马素英与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5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素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4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师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