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刑更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刑更371号罪犯汤洪军,曾用名汤小军,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滨刑初字第00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洪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盐城监狱以罪犯汤洪军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事实和证据材料以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汤洪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计分考核列监区第131名。获得获得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汤洪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汤洪军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洪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坚审判员 林洪全审判员 江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