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依安灌区管理站与杨雪冬供水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安灌区管理站,杨雪冬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544号原告依安灌区管理站,住所地依安县泰安大街426号水务局后院,组织机构代码证73367189-9。法定代表人关洪斌,该管理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霍树臣,住依安县依安镇,该管理站书记。被告杨雪冬,住依安县太东乡。原告依安灌区管理站与被告杨雪冬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依安灌区管理站起诉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依安灌区管理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安灌区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依安灌区管理站负担。审判员 付春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迟鹏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