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严永林与卢作尧、秦德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永林,卢作尧,秦德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99号原告:严永林,汉族,1952年4月28日出生,退休干部,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孟宪勇,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作尧,汉族,1954年8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秦德厂,汉族,1958年6月3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庞具奎,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永林诉被告卢作尧、秦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永林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严永林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严永林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