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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中华与万世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华,万世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王中华,男,生于1983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虎头镇甘雨村3社66号。身份证号:510522198309026631。被执行人万世伦,男,生于1983年1月2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虎头镇河咀村5社。身份证号:510522198301256619。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王中华申请执行万世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万世伦应当支付归还申请执行人王中华劳动报酬借款720000元及逾期损失500元、违约金2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及垫付的诉讼费用168820元,。由于被执行人万世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合江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万世伦继续履行(2014)合江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中华在发现被执行人万世伦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明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