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9001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苗付刚、苗付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付刚,苗付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豫9001民督8号申请人苗付刚,男,汉族,住济源市。被申请人苗付军,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苗付刚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了欠条1份,要求被申请人苗付军偿还欠款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苗付军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苗付刚30000元。申请费183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小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