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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357号原告梁某,居民。法定代理人张某丁,),居民。被告张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张某戊,),居民。被告张某乙,居民。法定代理人张某己,),居民。被告张某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东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