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357号原告梁某,居民。法定代理人张某丁,),居民。被告张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张某戊,),居民。被告张某乙,居民。法定代理人张某己,),居民。被告张某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东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