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3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天赋行与杨忠城、杨剑波民间借贷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赋,杨忠城,杨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陈天赋,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杨忠城,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杨剑波,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3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忠城、杨剑波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杨忠城、杨剑波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杨旭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瑞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