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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魏某与蔡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魏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异7号执行异议人刘某。申请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蔡某。本院在执行魏某申请执行蔡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执行异议人刘某的银行存款,为此申请人刘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蔡某达成执行和解,我院依法解除了执行异议人刘某的银行存款,现执行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异议人刘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润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