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大连八珍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八珍食品有限公司,刘伟,刘萍,陈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夏云平,行长。被执行人大连八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被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刘萍被执行人陈慧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4051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