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广志与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8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义县。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二初字第01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