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中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98号被执行人刘中怀,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淮刑初字第002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中怀未按判决履行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移送执行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所履行罚金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张德忠审判员 张常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