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谢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747号原告谢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禤小芳,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惠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碧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