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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谢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747号原告谢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禤小芳,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惠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碧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