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冕宁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2015)冕宁民初字第94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丽,倪思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宁民初字第948号原告胡丽,女,生于1989年12月21日。被告倪思云,男,生于1990年2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丽与被告倪思云离婚纠纷过程中,原告胡丽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胡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丽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崇武审 判 员 秦 宏人民陪审员 朱国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俞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