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燎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雅兰、王文峰、运城市红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燎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孙雅兰,王文峰,运城市红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025号原告:运城燎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顺成,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孙雅兰,女。被告:王文峰,男。被告:运城市红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燎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雅兰、王文峰、运城市红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燎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运城燎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燎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运城燎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晓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