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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行终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驰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拆迁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驰,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终63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驰,男,1944年10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梓岩,男。委托代理人崔兰成,男。刘驰因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城房管局)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5)西行初字第8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刘驰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系北京市西城区官房胡同的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因北京建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住用地”项目建设,其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其认为西城房管局没有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也没有向其进行公示,就核发了拆迁许可证续证,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西城房管局核发拆迁许可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其房屋面临拆迁。故刘驰请求法院撤销西城房管局的京建西拆许字(2007)第420-2续(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房屋拆迁许可证。一审法院认为,因西城房管局已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西房裁字(2015)第22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刘驰的合法权益可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刘驰要求撤销西城房管局核发的京建西拆许字(2007)第420号-2续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为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的起诉,应裁定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驰的起诉。刘驰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作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是二个行政行为。其认为西城房管局核发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其次,其合法权益在对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中得不到保护,一审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并未审查涉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此案或由二审法院审理。本院查明,2015年1月23日,西城房管局就刘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官房胡同的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作出西房裁字(2015)第22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本院认为,因西城房管局已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西房裁字(2015)第22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刘驰的合法权益可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刘驰要求撤销西城房管局核发的京建西拆许字(2007)第420号-2续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为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的起诉,应裁定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驰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刘驰的上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天毅代理审判员  王 琪代理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