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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商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娄言林与泰州市海陵区兴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言林,泰州市海陵区兴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商初字第1440号原告娄言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志宇,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兴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五一路86号1幢319室。法定代表人鲍增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树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娄言林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兴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娄言林未按规定补交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洋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人民陪审员  李兴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