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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50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喜坤与王凤兰、刘喜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坤,王凤兰,刘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504执37号申请执行人刘喜坤,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黄泥河林业局威武河林场工人,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王凤兰,女,1944年5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刘喜荣,女,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申请执行人刘喜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凤兰、刘喜荣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吉7504民初字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喜坤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喜坤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7504��初字1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芦晓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