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姜某犯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刑初89号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原系安徽某某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公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规定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姜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姜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明霞代理审判员 张立群人民陪审员 张泰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小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