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陈欣诈骗罪,陈欣侵占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517号罪犯陈欣,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以(2013)辰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辰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欣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与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3)辰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中判决被告人陈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刑期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陈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