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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艳与袁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袁寿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3民初817号原告周艳,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代理人毛华义、黄鹤荣,福建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袁寿芳,女,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建瓯市,原告周艳与被告袁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世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艳的委托代理人毛华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寿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当日,原告叫其丈夫詹奕焕通过银行转款10万元到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发生后,被告利息付至2014年12月31日止。之后被告拖延支付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5年5月18日支付给原告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金11000元,2015年5月15日前的利息9000元;于2015年5月24日再次偿还本金10000元。此后再未还本付息,特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9000元,以及从2015年5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提供证据借条、转账凭条、账户交易明细表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袁寿芳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与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采信的形式要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并能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被告袁寿芳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4月1日向原告周艳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当日,原告叫其丈夫詹奕焕通过银行转款10万元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月息2%计算。借款发生后,被告利息付至2014年12月31日止。之后被告拖延支付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5年5月18日支付给原告人民币20000元(即本金11000元及2015年5月15日前的利息9000元),之后被告于2015年5月24日再次偿还给原告10000元。后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经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袁寿芳结欠原告周艳借款本金人民币79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诉请被告偿还上述借款及自2015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利息,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袁寿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寿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周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900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1093元,由被告袁寿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世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雯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