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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0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庆秀与孙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秀,孙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034号之一原告王庆秀。委托代理人魏潇汉,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昊。本院受理原告王庆秀与被告孙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王庆秀负担。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樊文凯 来源:百度“”